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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01182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19〕60号 发文时间2019-12-30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发布日期2019-12-30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黎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黎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确保工程持续正常运行和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达标,依据《长治市实施〈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事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村两级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负总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相关部门与乡镇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每年考核1次。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管,协助环保部门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标志设立;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水质检测经费、维修养护资金、水价补贴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县卫体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监测;县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与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治;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运行管护供水工程及水源地保护等。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全县较大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李庄集中供水工程、老金峧集中供水工程、洪河集中供水工程、龙王庙集中供水工程、程家山集中供水工程、岩井集中供水工程、上台北集中供水工程、西仵集中供水工程、南关集中供水工程、骆驼沟集中供水工程、白龙泉集中供水工程等11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其它乡镇级较小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属乡镇政府负责运行管理。

  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水源、调节池、管理站、机电设备、输水支管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等设施设备,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村内铺设的输配水管网及配套建筑物归受益村所有,由受益村负责运行管理维护。

  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归受益村所有。由受益村负责运行管理维护。

  国家补助修建的水窖(旱井、水窖)等分散式单户工程,实行“户管、户用”;由个人和企业实体兴建的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归个人和企业实体所有。但必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全县11处较大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设管理站,站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益乡镇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合适人选,管理站的人员管理和日常业务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管理站在每月25日,将本月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本月实际供水量、计量收费水量、管路损失量、电费、水费收缴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等)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由乡镇负责运行管理的较小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落实管理运行机构人员,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水费收缴。归村委所有的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落实管理运行机构人员,负责运行管理维护和水费收缴。工程运行管理可以采取指定专人管理、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在河流、水库取水点上游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水窖(旱井、水窖)、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范围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范围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九条  水利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对水源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年对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常规化验,对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化验;分散式(户用浅水井、旱井)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按照不少于1%的比例,分类抽取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进行常规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须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黎政办发〔2019〕47号)文件要求,落实“三个责任”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并按照制度规定周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和检修更新,及时发现与制止人为破坏或挤占埋压工程设施、污染水源水质等行为,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运行安全;供水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归档管理。按时收缴水费。

  第十二条 新增用水单位和居民,应向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用水设施,严禁私自在供水设施接水或抽水。

  第十三条 农村各类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促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加强水费收缴管理,并定期公示供水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供水工作进行检查,每年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及内容包括:

  (一)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二)水质合格率不低于100%;

  (三)日平均供水水量达到40L/人/天;

  (四)管网的漏失率低于10%;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机电设备运行操作安全无事故;

  (七)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保持卫生无污染、无影响安全运行的隐患。

  第五章   水价核定及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成本。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供水单位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按照工程运行所产生的电费、管理费、日常运行维护费核定水价,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逐步实行水表计量收费,逐步推行预付费计量水表、物联网远传智能水表。

  (一)用水户须安装水表,按表计量;

  (二)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直接向用水户计收,也可由各村水管员向用水户计收。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要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质保量供水。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204号)要求,对不收水费的工程,不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承诺不收水费。

  第十八条 倡导节约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农户,按照饮水安全标准每人每天用水60cm3,用水量定额为1.8m3/人/月,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定额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价”与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范围的,超出定额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第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持续良性运行,县财政每年按农村人口5元/人的预算,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水价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黎城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解读:《黎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