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希孔委员:
您好!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要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谁来管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所以责任主体是业主,而业主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大会职权。通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物业。
2、要细化主体责任,解决管什么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监督并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搞好物业服务。
3、要借鉴“枫桥经验”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管职能,督促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同社区居委会落实好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管理规范,卫生整洁,居民和谐,争创文明、卫生、先进单位。
部门负责人:康海江
黎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