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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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张丞义代表:
您在黎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县营商环境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局接到县人大提案交办通知后,认为县人大提案是对我县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对我县营商环境工作的帮助和监督。我局立即组织办理,专门研究部署提案的交办工作,及时成立局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使办理工作做到了有部署、有督促、有落实,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纳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近年来,职业索赔人受赔偿利益驱动,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甚至通过掉包造假等非正常方式人为制造索赔理由,恶意投诉举报,滥用行政复议和监察投诉等权利向监管部门施压反复纠缠执法机关和敲诈勒索经营者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经营者以获取不当利益。
2024年我局共收到投诉举报367件,其中职业索赔人投诉案件大约占百分之二十七,占用和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办案工作,严重影响了及时处置正常消费者投诉权力的实现,同时扰乱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针对以上问题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公安、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信访局、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为我局治理职业索赔人恶意投诉举报和敲诈勒索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提供具体可执行的根据。
一、在综合判定职业打假行为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断是否为职业索赔人主要依据是: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结合投诉人的身份、投诉目的、手段、理由、数量等因素予以综合研判、甄别。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或不合常理跨地域购买商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提起投诉的;
(三)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四)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的;
(五)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或者分别提起投诉的;
(六)同一时间或者短时间内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投诉同一行政辖区内不同生产经营者的;
(七)其他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于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投诉已受理的,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终止调解,并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转变职业打假处理方式。我局结合上级部门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编制和动态更新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异常名录)。对异常名录内举报人提出的举报,按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从严审核。对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进行奖励。充分发挥黎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深化部门联动,加强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处理,从利益上斩断职业索赔人的动力链条。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我局会审慎判定、及时梳理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件,定期抄送各有关部门,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就辖区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动态进行信息互通、态势研判,形成工作预案和应对策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搜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
通过以上措施能够让我局能够更好地将精力集中到消费者权利保护上来,更好的保护诚实经营商家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我县的良好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营商环境工作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从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信息公开与透明、持续优化监管服务、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等多个方面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给予营商环境工作关心、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