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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8548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4〕1号 | 发文时间:2024-04-10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应急预案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4-10 |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黎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2019年3月12日印发的《黎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废止。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毗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修订,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修订,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印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作为县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
(4)镇、经开区应急预案。各镇、经开区管委会在对本辖区危险源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实施。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各类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于活动举行前15日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全县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制定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经费、装备和物资的建设规划。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能,发挥枢纽作用。牵头组织修订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3 专项指挥机构
设立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县政府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对Ⅳ级突发事件的确定和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向上级提出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在上级指挥部门领导下,统一协调指挥专项应急工作;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4 专家组
总指挥部和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根据需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联系并安排专家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参与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事件类别和职能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 4 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3.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事件、群体性事件、新闻舆论事件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 预测与预警
4.1.1 预测
县总指挥部组织建立全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镇、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制度;明确规定监测信息报告人员、渠道、时限、程序等事项,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县总指挥部。
4.1.2 预警分级
建立健全本县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镇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民防警报器、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1.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总指挥部、相关单位、镇和经开区管委会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1.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的镇政府或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筹集、调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做好能力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风险;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
4.1.5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2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应急报告工作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2.1 报告时限
(1)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向所在镇(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镇(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同时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向所在镇(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镇(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立即电话报告省委、省政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首报后30分钟内作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向所在镇(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镇(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县委、县政府向省委、省班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电话报告中央办公厅,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首报后30分钟内作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4.2.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的简要经过、现场伤亡及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情况,事件现场应急抢险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每隔1小时电话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每隔4小时书面报告一次综合处置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4.3.1 先期处置要求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总指挥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
110 或 119、120、122 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派人赶赴现场实施处置。总指挥部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3.2 先期处置基本措施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事件现场;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及时向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应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涉及其他县(区)的,由总指挥部予以通报。
4.3.3驻黎城县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向总指挥部通报情况。现场应急指挥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总指挥部得到事发单位的请求,应积极配合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3.4 信息研判和处置
(1)总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情况,必要时直接向县委书记或县长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按总指挥部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事态情况,现场指挥应急救援。事态情况进一步确定后,信息报告稿件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核实无误,由总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 2 小时内分别向长治市总指挥部及对口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其他部门通报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之前,应先行向总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2)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报县政府同意,由总指挥部向相关县(区)总指挥部通报情况,同时报告长治市总指挥部。
4.4 应急响应
4.4.1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达到或超过Ⅳ级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和权限,要迅速确定事件的级别并启动应急响应。Ⅳ级(一般)事件级别和应急响应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并报长治市对口专项应急指挥部后启动,达到或超过Ⅲ级(较大)事件的确定和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向长治市、省政府总指挥部和对口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级别,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由对应级别的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
4.4.2 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1)Ⅳ级(一般)应急响应程序:由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会商,提出事件级别和响应级别以及处置建议,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
(2)Ⅲ级(较大)及以上响应程序: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在积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总指挥部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明确响应级别,命令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4.4.3 Ⅳ级应急行动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领导、成员单位、专家等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到位,并赶赴现场。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请求长治市政府或其直属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与驻黎城县单位的关系和调度各种应急资源等;
(5)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县外单位参与我县的抢险救援工作,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对口单位负责协调、联系,做好接待工作。
4.4.4 Ⅲ级及以上应急行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总指挥部有关领导,主要成员立即赶赴现场,客观、真实、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上级指挥机构到位后,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总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要求,或参照Ⅳ级应急行动要求,配合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各种应急保障及善后等工作;为上级指挥部提供全县相关类别资源或重点区域分布图、气象水文等相关资料;随时报告事态进展信息。
4.4.5 现场应急联动
建立专项应急指挥部与驻黎城县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
(1)综合协调组:总指挥部会同专项应急指挥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统计、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确保信息及时传递。协助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承担联络、协调职能。
(2)抢险救援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依托消防、矿山、地震、森林防火、驻黎城县部队等专业、非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对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等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牵头,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恐慌心理,防止不理智冲动等行为。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公路交通和治安秩序,保护撤离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类犯罪分子。
(5)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负责向抢险救援队伍提供食品、饮用水、临时休息场所等,监管市场商品价格,保障应急经费。
(6)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整理动态信息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7)善后处理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组成,妥善处理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开展和接受捐助,发放救灾救济物资、资金。
(8)技术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成。督促检查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10)社会动员组:由县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1)涉外工作组:由外事办牵头,公安、文旅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各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规定,按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或行动计划,指导应急处置行动。
上级政府部门指挥的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总指挥部统一协调指导,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工作。
4.4.6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影响其它地域、其它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置,或同时应对多个突发事件时,总指挥部应当同时启动多个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统一指挥、统筹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情况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需要市或省政府提供援助的,报市或省政府请求支援。
4.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Ⅳ级突发事件发生时,宣传部门应当在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总指挥部、新闻机构,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组织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2)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4)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有效引导舆情,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总指挥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4.8 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进行处置:
(1)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
(2)要求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驻黎城县有关单位领导,或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驻黎城县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3)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驻黎城县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4)启用县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5)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6)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7)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8)根据县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9)请求毗邻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10)扩大应急,请求长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或应急救助;
(11)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
(12)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4.4.9应急结束
专项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按程序向上级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请示。
(1)县总指挥部负责处置Ⅳ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或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由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提出,由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核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向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专项应急指挥部予以撤销。
(2)由上级政府负责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为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构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现场疏散、撤离人员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对遇难人员进行抚恤,对灾民进行慰问,组织力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县应急、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严格根据程序下达;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县卫健、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Ⅳ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县政府负责,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会同长治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并报长治市总指挥部。上级政府负责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我县配合做好总结调查工作。
(2)调查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
(3)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向长治市总指挥部报告。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镇政府为主,并由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需要省政府和国务院援助的,逐级报请长治市、省政府并提出请求。
灾情收集汇总、上报、发布和总结报告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当地镇及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总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应急队伍
(1)按规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气象局等具有应急任务的部门和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企业等,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设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救援能力。
(2)武警和民兵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情况紧急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动员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牵头单位应对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应急救援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参与各种应急演练。
6.2 财力保障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1)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2)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1)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会同县供销、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对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要及时掌握情况,并造册登记。
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各驻黎城县单位结合各自特点,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根据总指挥部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做好物资供给和调配工作。
如有必要,县政府可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人送达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送达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时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征用令应当明确征用人和被征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总指挥部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查,保证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帮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组建、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的准备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对现场实施防病处置。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抽调必要的药物、医疗器械等支援现场救治,急救医疗机构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客货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健全完善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事故发生后,负责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治安管理、秩序维护,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事发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村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8避难场所保障
(1)应急避险场所要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并有明显标志,要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2)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预留避险场所建设场地,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全县范围内紧急避难场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临时避难场所的征用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避难场所需要的通信设施由电信部门负责;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等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
(3)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较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险场所,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9 通讯保障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会同电信、移动、联通、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络,组织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负责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救援现场与总指挥部、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讯网络通讯畅通。
6.10 公共设施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应急情况下煤、电、暖、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交通、通讯、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1 抢险装备
县应急部门要建立本县、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12 技术支持
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统筹全县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督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7.2 宣传与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县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积极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综合应急教育,将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组织部门要将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级各类干部学习培训班时,要开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课程。
7.3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编制、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
7.4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黎城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
附件2、黎城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框架图
附件3、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 1
黎城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流程图
附件 2
黎城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框架图
附件 3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各专项预案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如下,作为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I 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II 级(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III 级(较大)水早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市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
IV 级(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中度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I 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II 级(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
III 级(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IV 级(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I 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7.0级以上对我省有严重影响的地震。
II 级(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大中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区5.0级以上的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6.5级以上对我省有影响的地震。
III 级(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 一 6.5级地震。
IV 级(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 一 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I 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II 级(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III 级(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IV 级(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I 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Ⅱ 级(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III 级(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县)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2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县);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2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县);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较大灾情的生物灾害。
IV 级(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1个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5个以上的县(市、县);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5个以上的县(市、县);
4、其它农业病虫发生范围在5个以上的县(市、县);
5、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般灾情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I 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 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II级(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III级(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1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IV级(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I 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省内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安全事故;
6、省内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 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省内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III 级(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V 级(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 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I 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 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 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县和风景名胜县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III 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村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IV 级(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2、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其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I 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县);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 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县)以内;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县)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 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县);
3、霍乱在1个县(市、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县);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 一 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一 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 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一 4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I 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市、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县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 级(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 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疫情。
III 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IV 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I 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 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本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影响全国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II 级(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县、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III 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IV 级(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I 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 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县、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III 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I 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II 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III 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I 级(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II 级(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我省大中型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III 级(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地级市行政县划内有2个以上县(市、县)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IV 级(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 1 个县(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I 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II 级(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 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