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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7229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4〕3号 发文时间2024-04-01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工作方案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发布日期2024-04-01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水节水〔2017〕194号)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做好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为目标,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转变用水观念、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黎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要按照“统筹兼顾、目标明确,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强化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监管并重、政策保障”的原则,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推进“体系完整、制度完善、设施完备、高效利用、节水自律、监督有效”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全社会节水取得明显效果,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确保2024年底通过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

三、工作任务

对照水利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和山西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细则》,具体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如下。

(一)严格取用水管理

1.严格控制取水。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严格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定额使用,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3.加强用水计划管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黎城县天海自来水有限公司)

4.实行用水计量收费。

(1)农业灌溉用水。分析计算现状计量率,推进灌区的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至2024年底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超过8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2)工业用水。安装、维护、更新计量设施,至2024年底,工业用水计量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二)完善水价机制

1.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占全县灌溉面积比例达到80%,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发展中心)

2.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黎城县天海自来水有限公司)

3.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超过9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水利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4.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税(费)。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确保水资源税合理征收。(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落实节水评价制度

1.严格落实节水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编制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牵头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推进节水载体建设

1.灌区:通过省级复核确认的大中型节水型灌区面积占全县灌溉面积7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2.企业:倡导使用促进清洁生产、符合循环经济的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产业,重点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从严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取水,全面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实现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超过50%。(牵头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加强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日常节水管理,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快推广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实现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超过50%。(牵头单位: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

4.居民小区:推进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居民小区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引导在居民生活区内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黎城县天海自来水有限公司)

(五)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节水器具推广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格控制在9%以内,全面推动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牵头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黎城县天海自来水有限公司)

(六)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加大再生水利用投入,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规模、途径、布局和建设方式,提高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处理后的再生水,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对具备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件的用水户,在下达用水计划时配置非常规水源,实现再生水利用率超过20%。(牵头单位: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经开区管委会)

(七)加大节水宣传,树立标杆示范单位

1.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社会氛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展板、挂画、宣传册等媒介开展节水主题宣传,倡导节水型生活和消费方式,提高民众节水意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教育体育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2.推动节水示范引领。要引导和组织工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单位和居民小区投入资金进行节水技术改造,表彰节水典范。推动域内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等参与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评选。(牵头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3.加大节水激励机制。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科技创新、节水技术推广应用、节水产业发展等出台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4.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形成科学有效的合同节水管理政策体系。(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5.实施水权水市场化交易。构建权属清楚、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水权体系,形成与现状水资源禀赋相适应的水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实施阶段(3月初-9月30日)

各责任单位根据责任目标,明确本单位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开展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本单位及管辖企业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资料。严格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组织实施节水载体、节水项目建设,落实各项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按完成时效落实年度达标验收工作。

第二阶段:自评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责任单位在完成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对各责任单位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对全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进行自评。

第三阶段:初审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自评达到85分以上后报送省水利厅(申报提供的材料包括:节水型社会实施方案,自评分情况及逐项说明材料,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接受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初步审查。

第四阶段: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根据省水利厅专家意见完善资料后,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接受省水利厅现场技术评估和验收,形成评估和验收意见。12月底之前将最终版申报资料报送省水利厅,接受次年水利部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推动工作全面开展,成立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按要求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及工作总结。

(二)加强示范引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措为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鼓励企业加大节水技术改造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要积极争取上级对节水改造和工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节水示范工程。大力推进综合节水技术、水资源信息监测、水资源计量器具在线系统建设,完善节水技术、节水设备、计量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节水技术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等探索管理新模式,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示范和应用,切实提高管水、治水、节水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形成企业、单位和居民节水观念,养成节约用水习惯。在重点用水企业制作固定的节水宣传广告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展板、挂画、宣传册等媒介加强节水宣传,动员全县人民支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节约用水新风尚。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浪费水、破坏节水设施的行为。节水达标领导组将定期对各成员单位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附件1

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十六字治水方针,实现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晋水节水〔2021〕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好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瑞岗   县政府副县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张  猛   县政协副主席、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

        靳 伟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任文中   黎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孟洪波   县教育工委书记、教育体育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范建波   县财政局局长

        岳红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李  政   县卫生健康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王学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四级调研员、县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副书记

        杨秀清   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局长、黎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

        李年虎   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局长

        李越中   县统计局局长

        刘建国   黎侯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乔泽楠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贾步青   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融媒体中心主任 

        郭联豪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郭晋东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绍强   县水利发展中心主任

        崔志武   黎城县天海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以上领导组成员职务若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继任领导自然接替,不另行文通知。

附件2: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所辖区,设区市所辖区,区(区级市、自治区、旗)等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二、必备条件

(一)制定区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达标建设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二)评价年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三)评价年区域江河取水量和地下水取水量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四)评价年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巡视、国家审计、媒体报道等未发现节水重大问题。

三、评价内容

本标准评价指标共分12项,具体包括: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价机制、节水评价、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载体建设、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生活节水器具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宣传和加分项。12项评价指标细化为24项评价内容,详见《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四、评价方法

(一)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计算得分[1]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

(二)发现同一问题,涉及多个评价指标扣分项的,不重复扣分。

(三)总分[2]85分及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说        明

[1]标准中涉及相关评价指标要求,应按创建当时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3]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

[4]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或者以电折水等间接计量方式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5]工业用水计量率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6]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区级行政区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

[7]未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的区域,对水资源费征缴情况进行评价赋分。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包括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户。

[9]区域管辖范围内无大中型灌区,按缺项折算处理。

[10]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指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数量与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值。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原则上统计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没有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按缺项折算处理。

[11]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数量与公共机构总数的比值。公共机构包括区(区)级机关和区(区)直事业单位。

[12]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指节水型居民小区数量与居民小区总数的比值。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13]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计算:[(公共供水总量 - 城镇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公共供水总量] ×100%-修正值。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14]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等。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规定加施水效标识的产品。

[16]再生水利用率指再生水利用量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量的比值(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再生水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解读: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