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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2520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3〕22号 | 发文时间:2023-10-31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联动机制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10-31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黎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政府、县法院决定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赋子的职权范围内,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为破产程序依法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
建立黎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担任总召集人,县法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召集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档案馆、县财政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县税务局、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及职能部门一并纳入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由县法院分管营商环境的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法院负责破产审判的庭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联动内容
(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保障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及尽职调查;
(三)优化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置;
(四)妥善处置破产企业瑕疵财产;
(五)提高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成功率;
(六)引导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企业变更、注销手续;
(八)协调处置破产企业资质;
(九)做好涉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依法打击企业破产中发现的犯罪行为;
(十一)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十二)充分发挥破产援助资金的保障作用;
(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
(十四)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
(十五)其他需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以上联动内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人民法院分别会商制定相关制度。
四、联动机制
(一)会议机制
黎城县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会议机制分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业务会议三个层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年度重点任务,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决策性事项,确定涉重大破产案件的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制度,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等。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定期召开,必要时可由总召集人、召集人提议临时召开。
专题会议主要职责:分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专题调度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之间需协调配合的特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起草文件,报联席会议研究。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由办公室主任提议临时召开。
业务会议主要职责:研究解决破产程序推进中涉及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均可提议“点对点”召开。
(二)议题提交机制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有需要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符合府院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由专题会议、业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速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子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五、职责分工
(一)县法院
负责召集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通报与破产审判有关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二)县检察院
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配合推进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配合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配合处理的问题。
配合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出台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战投招募工作的具体方案;支持破产管理人使用政府招商投资平台引进战略投资。
负责对县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涉破产事务进行总体把控和推进,对纳入县政府批准的县属国有企业拟进入破产程序的依法推进相关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处理企业职工安置、维稳方案、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协调县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四)县公安局
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会同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支持、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破产审理过程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五)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为县政府涉及破产事务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
(六)县财政局
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帮助解决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的问题。
(七)县民政和人力资源局
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处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问题;指导破产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就业创业帮扶、转企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
(八)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协调处理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优化、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转让、规划等措施;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依法依规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煤矿等资源类破产企业涉及的兼并重组方案、采矿权、生态修复等相关问题给予相应时间宽限;以及其他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九)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
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协调解决煤矿等资源类破产企业出清、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涉及环保事项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以及其他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及城乡建设、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
认真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行业有关破产处置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督促指导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推动实施。
(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依规做好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探索解决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难题及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破产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支持,依法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行政审批简易政策,加大对破产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支持力度。
(十四)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
积极做好破产企业信访维稳服务协调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有效化解和维稳工作方案。
(十五)县档案馆
做好破产企业档案移交、保管工作。
(十六)县财政服务中心
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依法合规加强对可存续资产运营和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支持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重整方案表决前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内部审批工作。
(十七)县工商联
调研、汇总民营企业破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其联系、服务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战略投资人招募的支持、配合力度。
(十八)县税务局
落实破产企业处置中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办理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增值税退税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府院联动机制要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畅通”的原则,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一)加强有效沟通,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履职、协同联动,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合力优化破产处置工作外部环境。
(二)紧盯职责任务,主动作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典型问题出台政策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提升联动质量,注重实效。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4项工作机制,根据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工作安排,向联席会议进行专题工作汇报。联席会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通报,督促成员单位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总结提升工作实效。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问责。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馈。各成员单位在推动办理相关事项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应主动报告。成员单位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转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附件:黎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
黎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岳保国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樊红芳 县法院院长
副总召集人:靳卓民 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成 员:申宪红 县法院副院长
刘文江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孔晓波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副局长
曹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常 靖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岳生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慧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学军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龙彪 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二级主任科员
郭晋东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秀峰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宋 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李欣庭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联军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信访局局长
梁玉珍 县档案馆管理科科长
王志勇 县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郭水亮 县工商联主席
张海芳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申宪红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法院案件管理中心刘晋琼、民事审判四团队员额法官张海芳任副主任。
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替该同志工作的领导自动担任,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