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2-02315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2〕2号 | 发文时间:2022-01-20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专项行动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 发布日期:2022-01-20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12月16日以来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22〕1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私挖滥采等行为。
(三)利用重点矿区、私挖滥采易发区的周边加工厂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各个时期的关闭、废弃矿井(硐)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从即日起开始,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县开展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启动专项行动,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全面梳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片执法、上级督察、日常巡查、领导批办等方面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无遗漏。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核实,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各镇是本次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摸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组织村委(社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村、逐沟、逐矿对本辖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开展全地域摸底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漏死角。排查人员要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按要求填写《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排查表》(附件1)并留存现场照片,排查人员要逐一签字,行政村村长、自然资源所所长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核实,签字盖章。同时要组织村委(社区)、自然资源所及其行业监管部门对本辖区所有矿山企业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排查,按要求填写《有证矿山违法采矿问题排查表》(附件2),排查人员要逐一签字,镇分管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核实,签字盖章。排查摸底情况要分类整理,登记造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类建立《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排查台账》(附件3)和《有证矿山违法采矿排查台账》(附件4),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县自然资源局包片副局长要认真审核,签字盖章,报县政府备案。以镇为单位,分类建立《政策性关闭矿井问题台账》(附件5)、《历史遗留废弃矿井问题台账》(附件6)、《非法勘查开采问题台账》(附件7)、《有证矿山违法采矿问题台账》(附件8),经镇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政府备案,形成县级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查情况同步进行督导检查,并全面梳理汇总全县排查情况,形成县级问题台账。
(二)深入集中整治
对摸排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立行立改和边查边改,逐一建立《政策性关闭矿井问题整改台账》(附件9)、《历史遗留废弃矿井问题整改台账》(附件10)、《非法勘查开采问题查处整改台账》(附件11)、《有证矿山违法采矿问题查处整改台账》(附件12),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历史形成的关闭、废弃矿井要全面清查整改,坚决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到位,并设立永久关闭标识牌。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严惩重罚、顶格处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对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顶格处罚,该吊证的吊证;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各镇政府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方案一并上报。
(三)持续深化巩固
排查整治结束后,各镇政府利用2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排查是否全面、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查处移送是否到位、问责处理是否到位,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和“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问题是否深挖彻查、是否存在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狠抓整改,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督察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凡整治工作期间应排漏排、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属地新发生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要参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决定》(晋发〔2021〕24号),党政同责,严肃处理;村级干部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及属地发生多起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的,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武华栋 副县长
范 倩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剑波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速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宏亮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冯海宁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鹏 县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
刘学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崔军彪 县水利局主任科员
杨龙彪 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主任科员
杨长明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秀峰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连利鸿 山西省黎城公路管理段副段长
曹爱红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杨中文 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连亚斌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魏丁磊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黎城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速建(兼),副主任:曹爱红(兼)、连亚斌(兼)。
(二)各镇、村(社区)职责
各镇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组织领导开展好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做到监管到位、关闭到位,坚决遏制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维护本辖区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督促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内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各支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本辖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本村(社区)范围内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三)各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有关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宣传部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对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查处,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县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将非法采矿坑口信息传递各镇,并督促其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水利部门: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日常监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采挖砂石现象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私挖滥采现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交通部门:加强对县乡村道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或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销售牟利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生产企业,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和其他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公路部门:加强对国省道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或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销售牟利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供电公司:严厉执行供电企业扩报装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扩报装手续严格把关,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不予办理报装接电;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实施终止供电。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案件教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排查整治。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全县安全生产大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要牢牢扛起监管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发现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力合作、同向发力,公安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正常履行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极易出现反复,必须长期坚持。各镇要进一步细化监管区域,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事前防范、提前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全力维护好全县矿产资源秩序安全稳定大局。
附件:1、县(区)乡村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排查表(1).xls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