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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2459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0〕2号 | 发文时间:2020-01-15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文物保护工作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文物 | 发布日期:2020-0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扎实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强调指出:“保护历史文物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为了谋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坏全社会和后代的利益,要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文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
1、县文旅局。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统筹
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全县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文物修缮计划,对文保单位进行立标;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做好全县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监管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可移动文物和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加强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管理,落实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会同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在旅游发展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做好文物保护情况综合、反馈工作。
2、县公安局。会同文旅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依法没收和追缴丢失文物并移交县文化和旅游局。
3、县发改局。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县属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4、县财政局。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包括修缮费、设施购置、保护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5、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与县文旅局会商,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土地利用、地质公园建设和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检查。
6、县住建局。把文物保护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县文旅局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会同县文旅局编撰专门的历史文化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会同县文旅局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审批项目建设时,对选址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与县文旅局会商,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在城市建设中,会同县文旅局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通局。凡处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道路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前征求县文旅局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实施;在道路施工中发现文物的,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县文旅局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8、县林业局。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工程,在实施前与县文旅局会商;协调做好位于林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9、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文物保护单位、环境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治。
10、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成为社会共识,努力形成全民关心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11、县市场局。依法核发文物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加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日常监管,查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
12、县宗教局。指导和督促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
13、县消防大队。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对文物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针对消防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1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县重要红色革命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
15、各乡镇(中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与各村层层签订责任书,将本乡镇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到人,落实看护人员,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一处要确定至少3名文物保护管理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一处要确定至少2名文物保护管理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一处要确定至少1名文物保护管理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古建筑,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或委托专业队伍开展古建筑日常维护。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污染、乱搭乱建、乱堆乱用以及有损文物保护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改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同时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村、古建等也要纳入保护范围,确保古建不发生构件丢失,坚决杜绝未经允许私自拆毁、改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生文物安全事故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
1、强化日常检查巡查机制。各乡镇和县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用火及重大节假日等高危时段文物安全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切实做好文物安全记录,建立专门工作台账。
2、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住建、市场、自然资源、宗教、文旅等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实际,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文物古建筑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3、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