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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2292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0〕32号 | 发文时间:2020-07-09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20-07-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黎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黎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先易后难、分类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选择“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乡镇开展试点。对于偏远地区、矛盾问题较少的村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对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二)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科学、准确地推进确权调查和“房地一体”测绘,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便民利民、尊重历史。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完善登记服务平台与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农业农村局、乡镇及农村集体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按照“应登尽登”要求,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二、确权登记范围
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测绘,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已经依法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持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对于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由申请人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纳入地质灾害搬迁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等征迁计划的,暂不列入此次范围。
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原则
(一)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3.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记。
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2.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3.对于农村住房(不含规划集中安置区)建筑层数超过二层的,超出层数不予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内进行注记。
4.坍塌、废弃达两年以上的农村住房,不予确权登记。
(三)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有关问题
1.超占面积问题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的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一户多宅”问题
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设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无权属来源材料问题
1987年前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地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示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示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4.无规划意见问题
对合法取得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属于合法使用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予以确权登记。
5.权属纠纷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权属纠纷矛盾调解组织,农业农村局成立纠纷仲裁管理办公室,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所及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统一协调解决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纠纷,有效化解矛盾。
6.其他问题
对于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要及时报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明确处理意见。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动方案落实、政策研究、统筹协调、问题调处、经费保障和部门分工协作等工作。
组 长:程宇波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速建 自然资源局局长
霍晓勇 农业农村局局长
岳生龙 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人,以及各乡镇分管土地负责人、各国土所负责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速建兼任。
(二)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和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拨付、监管工作。
县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户籍人口信息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提供集体建设用地报建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等资料工作。
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房屋年限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村委会须认真完成初审,国土所负责资料复审,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收到乡镇提交的申请审核意见以后,按流程进行资料归档、登薄缮证,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确权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委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的方式进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一)权籍调査与测量
1.开展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实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权籍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坐落、面积、建造时间,查清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本资料。
2.确认调查成果。权利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村委会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乡(镇)政府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审定,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3.调查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审核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黎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政府网站公告,同时乡镇组织以村委会为单位,在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集体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对于外出务工人员,乡(镇)村委干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成果质检入库
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源资料、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公示结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调查成果资料,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子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机构权籍空间数据库,实现批量导入、批量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三)确权登记发证
1.申请。以村为单位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确认后将申请批量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必要材料,其他登记情形所需资料参照不动产登记其他情形资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批准文件、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仅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提供);
(7)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首次登记公告。乡(镇)及村委对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门户网站、所在村公示张贴,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作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4.登簿缮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资料和公示情况,开展审核登簿、缮证。
5.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批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村委会统一领取。领取并颁发证书给权利人后,反馈权利人领取证书情况,以及因错误需更正登记的情况,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予以更正登记。
6.归档。参照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环环相扣、运行顺畅。本次登记发证工作一定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既要参考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策,又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每个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仅作为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由县政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乡镇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省、市相关规定逐一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