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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950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0〕13号 | 发文时间:2020-04-07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日期:2020-04-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生态保护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黎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黎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惠民惠农政策,规范资金管理发放程序,确保财政惠民惠农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财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特定对象,发放到户到人的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第三条 “一卡通”是指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以个人持有的“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收益群众手中。
第四条 直接发放给城乡居民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及新增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代发银行集中发放。实行专户管理的补贴资金,其资金划拨方式仍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一卡通”管理工作,制定“一卡通”发放实施细则;按照政策要求,搭建“一卡通”资金发放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组织补贴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等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补贴资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补贴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乡镇(中心)以及本部门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核实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向县财政局编报补贴资金发放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清册,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要求,组织好惠民惠农政策宣传,落实好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等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等工作;依据实际发放情况,健全和完善本部门发放管理台账;督促各乡镇(中心)对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共享,确定专人,实时跟进工作进度;负责发放补贴资金数据比对,运用“一卡通”发放信息平台做好数据采集录入和查询统计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各项检查。
第八条 委托代发银行是补贴资金发放的执行主体。负责开启便捷通道,方便群众办卡,保障补贴人员银行卡金融账户有效使用;按照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明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打卡发放补贴资金,准确打印补贴项目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将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代发银行需要为补贴对象免费提供补贴资金到账短信提示和存折打印、查询等服务;对已有本行卡(折)的,直接纳入“一卡通”管理,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折);没有本行卡(折)的,由代发银行免费为补贴对象办理;对损坏、遗失“一卡通”卡(折)的,应当及时为补贴对象补办。
第九条 各乡镇(中心)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数据采集、核查、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享受人员的“一卡通”数据采集、核查、确认、上报等工作,对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1.负责采集符合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居民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复印件)等基础信息,整理成电子册归档,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
2.负责本乡镇(中心)“一卡通”电子数据台账和纸质版台账的建设和日常增减变动信息的维护工作。
3.负责向发放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无误的“一卡通”基础信息及实时更新信息。
4.负责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代理银行提供的差错信息的核实和修改工作。
5.负责“一卡通”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和补贴公示工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十条 以下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2.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3.国家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
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5.深松作业补贴资金
6.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8.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
9.社会救助救济资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11.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1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省四项奖励扶助
16.农村基层党组织扶残助残资金
17.困难职工救助资金
18.乡镇电影老放映员生活补贴资金
19.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20.地质灾害搬迁补助资金
以上20项补贴资金中,发放给个人的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发放。此外,发放到人到户的其他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后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中央或省特别规定发放渠道的资金除外)。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本细则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依托乡镇(中心)清理后登记的卡(折)进行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一人(户)一卡(折)”,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必须发放到本人登记的卡(折)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登记的卡(折)中。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采用“部门发放、银行直达、国库清算”的方式进行。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部门年初预算批复后,下达指标。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补贴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及公示
1.村(社区)采集基础数据的,由村(社区)组织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填报补贴信息,填报的补贴信息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属乡镇(中心)。
2.乡镇(中心)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确认后,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步修改和完善本乡镇(中心)的惠民惠农信息台账。
3.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采集基础数据的,由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完成 “一卡通”发放核实和数据比对确认工作。
(三)补贴数据审核
1.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同步修改和完善部门信息台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拟发放补贴的汇总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资金预算安排,申报支付用款计划。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采集数据的补贴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用款计划。
2.财政部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指定用款账户。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后,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发放基础数据,在收到补贴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到补贴对象账户,并将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五)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处理
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信息转回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发放失败的原因,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卡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将资金大项拆成小项、多头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违规享受补贴,严禁以现金代替“一卡通”发放、严禁不按规定直发进行“二次分配”,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补贴对象“一卡通”卡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得降低标准,不得以“一事一议”或发展公益性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部门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依规选择群众身边网点多、服务好的银行作为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委托代发银行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免费为补贴对象提供到账短信提示,承担代发手续费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