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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3473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7-10-09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7-10-09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吴家庄保护区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石。各乡镇(中心)、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要求,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全力保障攻坚行动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乡镇(中心)、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发布信息,动员全县人民共同打好“蓝天保卫战”。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乡镇(中心)、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分解书》和《黎城县环境保护秋冬季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要求,对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5日前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气防办)报送上月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同时要做好工作任务周报工作。县大气防办将根据各乡镇、各相关单位上报的任务进展情况,实施旬排名、月通报。对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和相关单位,将进行严肃问责。

  联 系 人:杨大燕   范  坤  联系电话:0355—6640589

  传    真:0355—6640589 电子邮箱:lcxhbjdqglk@ 163.com

  附    件: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进入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成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切实做好2017 - 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 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在《黎城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黎城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黎城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分解书》《黎城县环境保护秋冬季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 - 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治市2017 - 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考核之年。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因此,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要以最严格的措施,采取更严历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

  二、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县PM2.5、SO?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0%以上。SO?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ug/m3,坚决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划定“禁煤区”并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严格防止散煤复烧,2017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禁煤区”内“以气代煤”68户改造工作,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对于“禁煤区”内的散煤销售网点,要一律取缔,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区域散煤复烧。(责任单位:黎侯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2、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辖区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我省煤炭质量标准,限制燃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在县城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市场监督局、县运管所、县公路段)

  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全县要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制定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4、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在县环保局排查出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172台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管理清单和动态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乡镇(中心),严格问责。(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

  5、全面淘汰主城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在完成县城建成区内81台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对照排查出的燃煤锅炉清单,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并将燃煤锅炉淘汰情况向社会公示,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以气代煤”,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割断烟道,不具备复燃条件。(责任单位:黎侯镇人民政府、停河铺乡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6、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10月1日起,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实现改燃的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7、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锅炉、窑炉严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作为燃料。鼓励玻璃、建材等重点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和利用。已违规建成的燃煤锅炉一律予以关停,并注销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局)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8、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做全面提升改造,完成升级改造并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或“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9、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经县环保局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全县所有涉煤堆场要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封闭改造,未能完成全封闭改造的要在10月底前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0、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2017年10月1日起,太行钢铁有限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11、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9月底前,黎城县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黎城华太煤气化有限公司、黎城印刷有限公司3家企业VOCS治理设施要投入试运行,10月底前稳定正常运转,不能达到稳定运转和未建成投运的全部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监管。

  12、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3、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协调市环保局完成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原黎城金元钢铁有限公司)和黎城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黎城华太煤气化有限公司4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4、实现黄标车“清零”。10月底前,37辆黄标车全部淘汰。(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交警队、县运管所)

  15、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从2017年10月起,组织公安、交通、运管、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配合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交警队、县公路段、县运管所)

  16、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全县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全面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国六以下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销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商务中心)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7、严禁焚烧秸秆。各乡镇(中心)要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长政通字〔2017〕9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杂物的紧急通知》(黎政办发〔2017〕51号)的要求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环保部公布的秸秆焚烧监测数据和县环保局瞭望哨、巡查组发现的秸秆焚烧,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乡镇(中心)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农经中心)

  18、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从重处罚。在采暖季,县城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考核问责范围。(责任单位:黎侯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公路段、县城管办)

  19、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属地管理,各乡镇(中心)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

  20、全面落实禁放烟花爆竹要求。出台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节日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办)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园林中心、县环卫中心、县城管办、县公路段)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1、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钢铁企业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一律限产50%,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全部停产整治。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长福焦化、华太焦化出焦时间均延长至72小时以上;铸造行业全部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县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生产。(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2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县10月1日起所有建材行业全部停产,包括砖瓦窑、商砼、石料厂、石灰厂、沙厂等;平板玻璃行业一律限产15%,并在错峰生产期间要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即烟尘20mg/m3、二氧化硫100 mg/m3、氮氧化物400 mg/m3);承担民生的建材行业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23、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煤炭、建材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妤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运管所)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4、加快监测网络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5、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在采暖季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完善预警分级、解除等,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7、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依据环保部、省、市环保局通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8、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全县范围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0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要将减排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县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县发改局负责推进“以气代煤”工程建设;县经信局负责推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后产能淘汰,并会同县环保局指导“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和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以及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全面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以及加大主城区机扫率等工作,负责建成区禁止燃放燃煤旺火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限、抛洒等问题进行检查,负责县乡村道道路扬尘治理工作,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县公路段负责国道、省道扬尘治理工作,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县市场监督局、商务中心负责对县售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质量以及煤炭销售网点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负责取缔禁煤区内的煤炭销售网点,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餐饮油烟管控工作;县农机中心负责对非道路移动农机机械的监督管理;县城管办负责建成区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柴草、落叶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负责的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重点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市、县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骆惠宁书记“五个强化”和楼阳生省长“四铁精神”要求,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将督察整改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加大铁腕治污监督检查力度,要坚决采取最严厉的手段,切实推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十四)做好资金保障 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冬季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

  (十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县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供气企业要从关系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减少重污染天气角度出发,认真做好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电力部门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监管格局,严格按照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每周五上午12:00时前上报上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不作为、慢作为的乡镇(中心)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