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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黎政发〔2021〕11号 | 发文时间:2021-07-20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实施方案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城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7-20 |
各镇(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黎城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黎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经发〔2021〕46号)文件要求,开展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经发〔2021〕4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试点期限
实施试点工作期限2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基础条件
黎城县下辖8镇1中心185个村(居),全县常住人口为134186人,耕地28.8万亩。截至2021年6月底,共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574家,示范社68家,其中:其中:国家级示范社3 家,省级示范社9家,市级示范社16家,县级示范社40家,涵盖种植、养殖、农机、农副产品加工等各领域。
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较快,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运营体系不够规范、注销机制不够完善、持续发展不够充分、内部管理不够健全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提升为目标,以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为重点,以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为抓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质量与数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使其成为乡村振兴、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带动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引导其始终为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2.因地制宜发展。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等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
3.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4.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扶持服务作用,建立健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项目实施,到2021年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基本具备并逐步提高,农民合作社管理能力和生产技能显著提升。到2022年底,全县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规范运行水平、发展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逐步增强。示范社创建水平大幅提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提升;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名录库。到2023年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体明显增加,服务农民、带动农户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三、试点任务
主要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发展、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3方面13项任务开展试点工作。
(一)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1.强化规范建设。采取“五项举措”,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是指导农民合作社落实“八有标准”。即按照有营业执照、有农民合作社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经营服务基地、有银行账户、有档案资料、有财务账簿及成员账户、有管理制度等“八有标准”建立完善农民合作社制度。二是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章程》必须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方能生效。三是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三会”机构,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四是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会制度,允许其通过聘用专业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等方式,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农经中心报送会计报表。五是加强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要求其严格依法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2.拓展业务范围。指导农民合作社立足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玉米、小麦、中药材、尖椒、养殖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其带动成员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强化品牌营销推介,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托“长治神谷”区域公用品牌,创建黎城特色产品。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农业等多产业业态。
3.丰富出资方式。鼓励农户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允许农民合作社吸纳更多农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4.完善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积极开展原料采购、品牌包装、物流配送、财务代理、项目规划、技术推广等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耕、种、防、收”等农业生产托管及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
(二)促进联合与合作发展
5.推进区域性联合。鼓励支持同区域农民合作社通过组建区域性联合社或自愿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业务合作,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6.推进行业性联合。鼓励支持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联合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允许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牌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7.推进产业链联合。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作为成员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
(三)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8.构建扶持政策体系。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扶持优惠政策,出台我县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本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扶持政策,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对县级以上示范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将县级以上的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加大资金、用地、人才、技术等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涉农项目。落实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对农民合作社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与适当奖励。
9.加强示范引领。一是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修订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把示范社作为支持重点。二是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
10.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镇(中心)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县级3名辅导员,每个镇(中心)1名辅导员的标准选聘配齐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11.严格退出机制。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经中心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12.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13.深化社企对接。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农业化龙头企业、邮政、中行、农行、农商银行等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1.方案编制(2021年7月31日前)。县农经中心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经发〔2021〕46号)文件要求,编制黎城县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时间要求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2.宣传推广(2021年8月1日-2021年9月30日)。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各级有关支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
3.业务培训(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围绕合作社质量提升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特别是合作社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规范运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等细节,组织相关专家,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进行培训学习,通过培训、驻社指导等方式促进广大成员素质提高、观念转变,提高农民合作社管理能力和生产技能。
4.规范机制(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县农经中心按照任务要求,指导监督全县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档案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稳步提升。
5.联合创建(2022年10月1日—2023年3月31日)。选择全县生产基地规模较大、生产设备先进、营销渠道畅通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合作社规范化、示范性创建及联合社创建。按其重点特色产业,联合延伸相关产业。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运作经验,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
6.经验总结(2023年4月1日-2023年5月31日)。围绕强化规范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推进区域、行业联合、强化示范引领作用等,全面总结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工作,提炼典型经验,巩固试点成果。
7.项目验收(2023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接受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任务验收,实现再提升。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供销社、融媒体中心、各镇(中心)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中心主任兼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县农经中心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与省、市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乡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农业农村、农经、税务、财政等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民合作社登记、备案、撤销等,及时向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农民合作社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共享给同级农业农村、农经等部门。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供销社等部门分别负责开展各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对有不规范行为的合作社严肃问责。各镇(中心)配合农经部门做好属地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县农经中心、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通过利用公众号、微信和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和典型经验,形成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共识和浓厚氛围。充分调动农民参社、入社的积极性,引导更多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
(四)强化监管督导。各镇(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方案,明确规范化建设活动内容、方法步骤、推进措施,将实施方案报县农经中心备案。县农经中心牵头组织成立验收组,全面验收各镇(中心)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合作社账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资产管理规范、财务凭证齐全、社员分红有保障。
附件:黎城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黎城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农经中心主任
成 员: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黎城县税务局、供销社、融媒体中心、黎侯镇、西井镇、洪井镇、东阳关镇、黄崖洞镇、上遥镇、西仵镇、程家山镇、吴家庄生态功能保护中心
项目负责人:县农经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355-656438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中心主任兼任。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督导,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中心)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调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