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黎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规范性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6-00439
发文字号黎政办规〔2025〕1号 发文时间2026-01-06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管理办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日期2026-01-06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黎侯镇、上遥镇、洪井镇、东阳关镇、程家山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文件,下达用于本产业园建设和产业园内不同项目建设主体纳入《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项目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中的创建内容和《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规模种养加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不得“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建设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建设玻璃幕墙、大屏幕等;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不得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黎城县人民政府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执行,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和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产业园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重大措施、重点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审定奖补资金使用计划等,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谋划、申报、实施、管理相关农业产业项目;负责产业园水利基础设施完善、保障等工作;负责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建立技术服务队伍,做好“玉米”种植规划、品种改良、示范基地建设、产品研发、技术培训等工作;负责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涉农项目资金,支持产业园项目建设;负责指导产业园信息数字化、融合化发展,推动农业科技产业园提档升级。

第七条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产业园涉农项目(政府投资)审批、争取资金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产业园涉农项目备案、审批。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园财政资金拨付,配合相关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统筹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园发展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不包括产业园建设的全部项目,只限定产业园建设中安排和使用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区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时间和规模。

第九条  项目要符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申报中央奖补资金项目,应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行文向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审,确定拟建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纳入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开展跟踪,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要留存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每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专班办公室及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递交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的请示、项目实施总结、工程造价结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台账、建设现场影像资料和其他佐证材料)。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则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十五条  奖补标准。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先建后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先建后补”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补助。“以奖代补”项目,由专班办公室及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等进行综合验收后方可进行奖补,涉及折股量化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入股协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项目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条入账和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支出审核,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镇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绩效自评。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具体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参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以及山西省相关内容执行,没有涉及的部分参照黎城县现有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黎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产业园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的评审,经过农业农村部公示之日起执行,至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国家验收止。

解读: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