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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80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8-06 |
发文机关:黎城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标题:黎城县信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0-08-06 |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条例》的实施,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行政检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县信访局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检查事先告知书前,由督查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经局务会议通过后送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检查决定后应审核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壹份。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督查科按本制度向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科室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再制定时间提交。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或中心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