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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964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8-28 | |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送达公告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8-28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刘志豪:
你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向黎城县人民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
经审理,本机关于2026年6月23日做出了黎政复字〔2026〕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维持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你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分别于2026年6月24日、2026年7月6日电话联系,告知决定内容并通知领取复议决定书,但你明确表示拒绝领取且因你未提供送达地址,本机关无法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为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黎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黎政复字〔2026〕第4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黎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黎城县司法局309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黎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