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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535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3-20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主题词
标题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3-20

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事项内容

不服黎城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条  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案件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一、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
(六)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
(九)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黎城县司法局

地址
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司法局
邮箱
lcsfjxzfy@163.com

联系电话

0355-6565342

决定机关

黎城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普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简易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