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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502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3-05 |
| 发文机关: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选择土地评估机构的公告 |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26-03-05 |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委托行为,经研究决定,特向社会公开选择土地评估机构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地价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取得备选资格:
1、已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在全国范围执业,并在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2、已在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在全省范围执业,并在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3、已在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在长治范围执业,并在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二、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我县土地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可在2026年3月16日之前的工作时间内,到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和利用股(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楼二楼),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名申请,同时应提交有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须核原件)和业绩情况。
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确认其备选资格。
三、评估项目
根据情况需要,我局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评估机构,并提供委托评估项目、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
四、成果提交
中选评估机构应在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后十五日内提交合格的土地评估报告(包括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有以下情形的,我局将视情况取消评估机构的备选资格:
1、中选评估机构放弃承担评估项目的,取消其半年内的备选资格(必须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书面告知);
2、评估机构不能按时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出现明显错误的,取消其一年内的备选资格;
3、评估机构提交虚假评估报告的,取消其今后的备选资格,并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