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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1650 | |
| 发文字号:黎政通字〔2026〕1号 | 发文时间:2026-01-16 |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城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6-01-16 |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范围
1.东至城东路,南至城北街,西至广通路,北至古城大街(含上述四条线路);
2.黎侯庄园。
(二)禁放村庄
黎侯镇:晋福村孟家庄自然庄;
黄崖洞镇:漆树村、小寨村寺峪峧自然庄、东崖底村四方山自然庄、下赤峪村南山自然庄;
西井镇:北坡村、洗耳河村、杏树滩村、仟仵村、牛居村、新庄村、东骆驼村、西骆驼村;
洪井镇:子镇村岭底自然庄、烟子村、洪河村山遥头自然庄、洪井村吴家峧自然庄、王家庄村鸽子峧和黄草辿自然庄;
东阳关镇:龙王庙村、秋树垣村、马家峪村、东庄村、西庄村、狄子峪村、上湾村;
程家山镇:暴家脚村寨脑自然庄、风子驼村蝉黄自然庄、岩井村坟峧自然庄、东下庄村好地港自然庄;
上遥镇:长河村、西柏峪村六洞自然庄、河南村峧口和吴家庄自然庄、河西村青红底和望儿峧自然庄、古寺头村、渠村新村自然庄、西下庄村东坡和贤坊自然庄、平头村红石片和松后自然庄、岚沟村、上马岩村、阳和脚村。
(三)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行政事业机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油库、化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点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且特殊场所;
5.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林坡边缘外延100米范围内,包括林区内居民点、村庄、工矿企业、仓库等重要设施;
6.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7.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
8.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9.公园、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管理
(一)限制燃放区域:东至G309国道(含仁庄村、北泉寨村、望北村、辛庄村),西至207国道,南至南环路,北至古城北路(含黎侯古城、靳家街村、七里店社区范围)。
(二)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群众在以下空旷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教育西街与广通路十字路口至207国道路段两侧;
2.白岩大道党校北100米至白岩寺黎瑞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南100米。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室外、空旷、平坦、非人员密集的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
(三)禁止在建(构)筑物室内、走廊、屋顶、阳台燃放,禁止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四)在住宅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社区、物业等单位划定安全区域,确保燃放安全;楼层高度27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监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任何人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
(八)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九)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文旅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邮政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等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日发布的《黎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黎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