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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432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5-21 |
发文机关:黎城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商、 企业监控平台、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工作的公 告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5-21 |
为全面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水平,充分发挥动态监控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预警、提醒作用,保障全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及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卫星定位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在我县境内为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平台的运营主体。
企业监控平台是指由本县运输企业建设的用于监控和管理本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该平台不能用于其他社会运输企业的第三方监控服务。
第三方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受运输企业委托,对卫星定位服务商提供的营运车辆动态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和分析研判、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规范化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二、备案所需资料
(一)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须提供以下登记备案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运营服务登记表》
2.服务商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监控系统平台
信息、系统评测报告、平台检测报告、终端设备检测报告、整体运维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监控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场地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租用房屋(场地)的租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3年;监控坐席员不少于2人,中继线路不少于3条,具有车载终端设备安装专业售后服务团队不少于2人(有相应等级证书);提供在职人员的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及1个月以上在本地社保缴费证明。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承诺函》
4.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二)企业自建平台须提供以下登记备案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运营服务登记表》
2.服务商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监控系统平台
信息、系统评测报告、平台检测报告、终端设备检测报告、整体运维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监控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监控坐席员不少于2人,中继线路不少于2条;提供在职人员(不少于4人)的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及1个月以上在本地社保缴费证明。
3.《承诺函》
4.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三)第三方监控须提供以下登记备案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第三方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
2.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本县的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对照备案资料清单要求的服务承诺函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其中整体监控屏幕不少于10平方米,经营场地总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租用房屋的租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3年;具有7*24小时实时值守的监控坐席员不少于8人,中继线路不少于3条,电话不少于5部;具有学习培训、警示教育、档案查询等服务功能;提供在职人员的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及1个月以上在本地社保缴费证明。
4、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备案信息咨询电话:杨晓燕 13546156858
三、备案递交时间
本次重新备案材料的递交截止期为2024年5月25日下午17:30时。由黎城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资料提交的15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核验。
四、材料递交地点
本次备案材料的递交地址为黎城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广邯街广盛苑南门原黎城县第二运输公司办公楼一楼)客货运事业股。
五、备案注意事项
本次备案工作应递交材料一式2份,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以A4纸按照材料顺序生成目录,标示页码装订成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