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2-3473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6-09 |
发文机关:黎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黎城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 |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 发布日期:2022-06-0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26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黎城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群众受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屋的,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房屋征迁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调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奖金等事项。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依据认定。因历史原因,无上述证件者,由县国土、住建、社区(村)共同出具认定意见后,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违章建筑按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企、事业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集资房由房地产服务中心牵头,确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分户认定
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分户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各自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被征收人出具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相关信息后,经所属村委会(社区)开具相关证明,能够证明在房屋征迁通告发布之前确实分户的,可按分户认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为辅的办法。
第八条 住宅货币化补偿及产权置换的面积确认,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乘以楼层系数进行补偿;其他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窑洞1:0.9的比例进行补偿;无合法建设和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按照结构类型市场建造成本价予以补偿。
对独院住户院内的房屋,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对独院住户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地,院内房屋均为一层或者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3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房屋倒塌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
地下室高度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补偿;等于和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3: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换地下储藏室面积;阁楼按檐口高度等于和超过2.2米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高度小于2.2米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置换住宅面积按结构类型确定)。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计算。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或有效手续载明面积为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未发证,但事实是合法使用的按有合法手续对待,但需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评估机构测绘置换后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条 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先产权置换后货币补偿的原则。
第十一条 商业性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对商业性房屋的补偿首先要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由被征收户(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购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纳税记录等证件或证明,属住宅的按住宅面积确认,属商业的按商业面积确认。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同时必须出具有规划和土地部门的相关商业用房手续。
(二)经认定为商业性房屋的,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区域内同类型的商业用房现行市场价依法予以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认定为商业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选购回迁区域新建商业用房的顺序。
(四)住宅房自行改为商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的经营性补助。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按照《黎城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应由评估机构按照《黎城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类别及标准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选择置换商业户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大于置换商业房源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向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不达置换商业房源户型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在原有商业用房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置换商业房源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补缴相应费用;超过原有商业用房面积10%的部分,按置换商业房源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相应费用。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社区(村)集体公益性用房,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未经县住建局、县国土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县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征收城镇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对象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予以保障性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原有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迁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四章 安置事宜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后购买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房源或直接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房源进行置换或购买。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入住时限等内容,供被征收人选择。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第二十一条 单元式住宅、独院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以上的房屋及商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分别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费。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次标准计算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商业用房按认定的商业用房面积10元/平方米/次标准计算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住宅房: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按4元/每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过渡期一般为两年,如因征收原因延长过渡期的,过渡费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给予被征收人,直至房屋交付为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2、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按上年度纳税额确定年租金或由评估公司按同区域市场确定年租金作为商业用房过渡费。过渡期一般为二年,如果因征收部门原因延长过渡期的,过渡费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直至房屋交付为止。
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搬迁补助费及过渡费分别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安置坚持“先签先选、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共同促进”的原则,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户予以奖励。
(一)根据搬迁期限要求,实行梯次形奖励。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签订协议后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房屋腾退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按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一)规定时限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分四个阶段:
1、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奖励应得奖金的100%;
2、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奖励应得奖金的80%;
3、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奖励应得奖金的50%;
4、第三时间段到期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三)已签订协议,超出协议约定交房期限未交房的,每迟交一日房从征收协议奖金中扣除10%直至扣完。扣完后仍未腾退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予以征收。
(四)设立分组完成奖
根据被征收工作的实际,各片区将被征收人按户或院落等标准合理化分为若干小组,在各时间段,整个小组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腾退房屋的,该小组全部被征收户还可获得征收部门认定征收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时段及比例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破坏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等证件以及分户方面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和安置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