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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493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2-27 |
发文机关:黎城县审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记账行为应当禁止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2-27 |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因其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化的会计服务,受到越来越多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欢迎。近几年,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委托会计公司代理记账。如检查发现某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设置独立财务机构和配备4名专业会计人员的情况下,2016年开始委托**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代理本单位记账,仅2022年、2023两年就支付报表及代理记账费10余万元。
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之规定;更不符合新时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和党政机关严控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应当予以禁止。建议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此类行政事单位委托代理账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设有专门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单位必须禁止委托代理记账,确保财政资金真正花在“刀刃”上,发挥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