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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2183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10-16 |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黎城县司法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共计8项)
单位名称:黎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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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主体 |
抽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适用 对象 |
抽查 比例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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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
《律师法》(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律师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重大法律案件是否集体讨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三)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四)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执业、守法等情况)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
100% |
2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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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管 |
《公证法》(主席令第39 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处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情况等,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履职情况等)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100% |
1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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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
100% |
1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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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的监管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否集体讨论研究等;(三)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 |
100% |
1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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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等情况;(三)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参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依法规范执业等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5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
100% |
2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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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对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行政处罚 |
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1、有无律师执业证;2、无律师执业证人员是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书面检查、实地查看 |
公民 |
100% |
3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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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局 |
对法律服务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部长签发)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00% |
2 |
一年 一次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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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 法 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部长签发)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00% |
7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