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18-2180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10-16 |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司法局 | 主题词:行政执法 | |
| 标题:黎城县司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司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