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黎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18-2180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10-16
发文机关黎城县司法局 主题词行政执法
标题黎城县司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黎城县司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司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