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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3731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1-15 | |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主题词:行政决策 | |
| 标题:黎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
| 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 发布日期: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本局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黎城县司法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黎城县司法局作出的有关全县司法行政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中、长期计划。
(三)对全县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四)制定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
(五)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
(六)其他应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 黎城县司法局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本局分管负责人协助局长决策。
第四条 黎城县司法局局长根据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或者根据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需向上级请示。
第五条 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初步拟定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股室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承办股室应当将调查报告、决策草案、政策法规科的合法性论证意见及社会公众提交的意见,一并向局分管负责人汇报,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形成新的决策草案。
新的决策草案经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决定召开会议全体人员集体讨论审议。
第八条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承办股室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全体会议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局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一条 黎城县司法局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部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黎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当之处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黎城县司法局对上述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予以修订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