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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878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4-20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4-20 |
当事人:黎城县上遥镇**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868
住所(住址):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上遥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史**
身份证件号码:410************8911
联系方式:183****4529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麻屯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8月2日,我局接到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黎检刑行意【2024】8号),按照检察院移送相关资料,确认2023年1月至12月,史**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洛阳、山西长治等地低价购进卷烟,并在上遥镇六洞村自己经营的**便民店内向他人销售。
2024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城县上遥镇**村委会调查得知:史**已不知去向,其经营的黎城县上遥镇**便民店已关门。执法人员按照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当事人联系,联系多次均联系不上。按照黎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资料,确认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史**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洛阳、山西长治等地低价购进卷烟,并在上遥镇**村自己经营的**便民店内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7602元。2023年12月1日,黎城县烟草专卖局在史**经营的**便利店内查扣卷烟1679盒,经鉴定为真品卷烟,价值369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证明检察意见
2.公安局移送资料,证明涉案证据
3.村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不营业证明
4.当事人信息资料,证明当事人营业信息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602元;2、罚款37279.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黎城农商行营业部缴清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