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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45394 | |
| 发文字号:黎市监食罚字〔2023〕28号 | 发文时间:2023-09-14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9-14 |
当事人:黎城县中街福莱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MA0HBUYP5T
法定代表人:张敏敏
身份证号码:1404261981********
住所:黎城县洪井镇******
联系方式:1583554****
2023年8月14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张**先生投诉,2023年8月13日在洪井镇中街村福莱商店购买了4袋今麦郎1袋半方便面,其中有2袋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天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投诉同批次今麦郎1袋半酸豆角排骨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44克/袋,共4袋。未发现投诉同批次今麦郎1袋红烧牛肉面。我局执法人员刘锋、李艳妍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黎市监食强制[2023]03号)和《财务清单》(黎市监食物[2023]03号),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制作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单位负责人张**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
2023年8月14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张**先生投诉,2023年8月13日在洪井镇中街村福莱商店购买了4袋今麦郎1袋半方便面,其中红烧牛肉味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8日,净含量133克;酸豆角排骨味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日,净含量144克,保质期均为6个月,共2袋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天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投诉同批次今麦郎1袋半酸豆角排骨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44克/袋,共4袋。未发现投诉同批次今麦郎1袋红烧牛肉面。以上6袋今麦郎1袋半系列方便面每袋售价均为2.5元,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货值。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和健康检查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合法。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涉案图片4张,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和生产日期。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7、投诉信件1份,支付宝付款记录1份,证明投诉人所述属实。
2023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食罚告﹝2023﹞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3年9月8日,本局未接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相关材料,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涉嫌经营超出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基准(试行)》(二)中关于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其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只有一项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等因素,裁量等级认定为从轻,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中第二项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袋今麦郎1袋半方便面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2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黎城农商行营业部(收款方:黎城县财政局,账号:466103010300000008320,开户行:466103/黎城农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9 月 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