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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794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3-09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西井向军鸡块拉面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3-09

黎城县西井向军鸡块拉面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西井罚字【2022】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2月7日,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黎城县西井向军鸡块拉面饭店进行了食品抽检工作。2021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蔡小利、张英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单,并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用于炸油条使用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袋,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桂林可胜食品有限公司。配料:硫酸铝铵(无水物)40%/,碳酸氢钠38%、碳酸钙16%、食品用香精0.07%、食用淀粉。生产日期:2021年9月22日。规格:2.5kg/袋。已使用1kg,剩余1.5kg。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暂停使用该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本局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石向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是按照每斤面粉添加0.5g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2021年12月4日,当事人发现电子秤坏了,随后几天都是用手抓一些,用量、配比都是凭经验。直到2021年12月9日买回电子秤。每天大概制作4.5斤油条,成本一斤3元,卖价6元一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

3、供货商销售清单、供货商资质,证明供货商资质合法;

4、编号为SC2021120272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油条为不合格产品。               5、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抽检公司的资质合法。

案件性质: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大项,从裁量因素考虑,结合案情,符合1、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2、有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裁量基准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符合从轻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9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黎城农商行营业部(地址:黎城县国税局对面),行号:466103。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46610301030000000832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黎城县西井向军鸡块拉面饭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