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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6752
发文字号黎市监城罚字﹝2021﹞43号 发文时间2022-02-14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案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2-02-14

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261978****0042   

联系电话:15135****19  

联系地址:黎城县河下西街***号                   

2021年10月22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同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2021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该单位负责人2021年10月18日从黎城县德立粮油蔬菜调味批发部购进了2.2斤韭菜,购进价格为每2.5元/斤,销售价格是3元/斤,合计卖了6.6元。该单位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该批韭菜已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经营的不合格韭菜已售完。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购进不合格韭菜的来源及数量。

3.检验报告1份,证明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涉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4. 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21年12月30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城镇告﹝2021﹞8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对上述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黎城县胖女蔬菜干鲜水果副食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

2.罚款29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黎城农商行营业部缴清罚款(地址:火车站信用联社),行号:402166600012户名:黎城县财政局,账号:466103010300000008320,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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