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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1-04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2-01-04 |
当事人: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MAOHC2MDXT
住所:黎城县**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红
身份证件号码:1304251985****7523
2021年8月4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同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2021年8月30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经营的生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调查,该单位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购进票据及台账记录。该批生姜已售完。经过追溯该单位供货方为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
执法人员在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现场检查中,该单位能够提供长治市潞州区满喜蔬菜部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台账记录。该批生姜已经全部售完。
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该单位负责人2021年7月25日从长治市潞州区满喜蔬菜部购进了生姜3件,每件24斤,进购价格是105元/件,销售价格是110元/件,8月2日卖给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1件,剩下的2件都按每斤5元的价格出售,目前已经全部售完。该单位负责人能够提供长治市潞州区满喜蔬菜部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台账记录。
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城镇不罚告〔2021〕2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对上述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截止2021年11月 19 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书,视为当时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的不合格生姜已售完。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购进不合格生姜的来源及数量。
3.案件移交相关资料、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涉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店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购货票据复印件1份、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调查,该单位能够提供长治市潞州区满喜蔬菜部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台账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
2.规范经营,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