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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黎市监西井罚字〔2021〕38 号 发文时间2021-12-27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西井康泰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1-12-27

黎城西井康泰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黎城西井康泰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MA0HCTL198

住所:黎城县西井镇**村240号

法定代表人:杨*辉

身份证号码:1404261982****6021

联系方式:15735****0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黎城西井康泰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吲哒帕胺片(国药准字H10880019  生产厂家: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批号1904018   生产日期2019.04.02  有效期至2022.04.01 ,规格2.5mg, 每盒30片)随货同行单显示购进20盒,库存9盒,售出11盒,有6盒可以提供医师处方,其余5盒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2021年11月2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该单位2018年4月23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吲哒帕胺片(国药准字H10880019  生产厂家: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批号1904018 生产日期2019.04.02  有效期至2022.04.01 ,规格2.5mg,每盒30片)随货同行单显示购进20盒,库存9盒,售出11盒,有6盒可以提供医师处方,其余5盒未能提供医师处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加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黎城西井康泰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杨向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1月24日),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案件事实情况

3、涉案药品“吲哒帕胺片”的外包装、说明书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为处方药。

4、涉案药品“吲哒帕胺片”的购货票据复印件1份,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销售涉案药品“吲哒帕胺片”的处方3张(合计6瓶),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涉案药品的相关事实情况。

5、2018年4月23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前期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吲哒帕胺片”的事实。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到70%之间的部分确定。由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具有适用从重或从轻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所以拟对当事人采取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地址:黎城县桥北路),行号:103166678002。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7800010100461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黎城西井康泰大药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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