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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黎市监西罚字〔2021〕35 号 发文时间2021-11-19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东崖底村志伟蔬果小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1-11-19

黎城县东崖底村志伟蔬果小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黎城县东崖底村志伟蔬果小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MA0HEC6MXM 

住所:黎城县黄崖洞镇***村 

法定代表人:祝*伟 

身份证号码:1404261986****0012 

联系方式:15135****20 

联系地址:黎城县黄崖洞镇***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8月30日,我局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显示:黎城县东崖底村志伟蔬果小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该样品(芹菜)是2021年8月3日从涉县淑叶蔬菜店购进的,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经办案人员核查,当事人提供票据显示进货日期为2021年8月3日,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5日,二者不符,当事人不能证明所提供票据为抽样样品芹菜的票据。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5.6斤,进价2.1元/斤,售价2.5元/斤。截至2021年8月30日,该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经营的不合格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2、黎城县东崖底村志伟蔬果小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合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5、微信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票据日期与抽样样品购进日期不符。 

6、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的该批次芹菜不合格。 

7、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抽检单位的资格合法。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在问题发生后,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金额较少,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9元;3、罚款29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地址:黎城县桥北路交通局斜对面),行号:103166678002。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7800010100461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黎城县东崖底村志伟蔬果小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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