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黎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
发文字号黎市监不罚〔2021〕1号 发文时间2021-11-19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1-11-19

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MAOJBML91E 

住所:黎城县西井镇**村 

法定代表人:张*青 

身份证号码:1404261988****0420 

联系方式:15735****80 

联系地址:黎城县西井镇**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8月30日,我局收到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显示: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销售的生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样品(生姜)是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于2021年8月2日从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购进的,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购进票据。截止8月30日,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并于2021年8月30日对该单位负责人张艳青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经营的不合格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2、询问笔录和票据,证明涉案物品从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购进的。 

3、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合法。 

4、黎城县军红蔬菜门市部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明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的该批次生姜不合格。 

7、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抽检单位的资格合法。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在问题发生后,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食品经营者张艳青依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黎城县西井村艳艳干鲜蔬菜调味门市部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应规范经营,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要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