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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20018 | |
发文字号:黎市监西罚字〔2021〕15 号 | 发文时间:2021-05-18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超过保质期食品 |
标题:黎城县艳飞精品水果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1-05-18 |
当事人:黎城县艳飞精品水果行
法定代表人:李*飞
身份证号码:140426199006****27
联系电话:15135****12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村
2021年4月13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农村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黎城县艳飞精品水果行经营的“阿尔卑斯”棒棒糖,生产日期20190227,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0克/支,共13支,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我局执法人员张英、蔡小利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黎市监西站强字【2021】1号)和财务清单(黎市监西清【2021】2号),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制作清单,经局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黎城县艳飞精品水果行经营的“阿尔卑斯”棒棒糖从黎城县杰翔商行采购,采购价格为0.35元/个,销售价格为0.5元/个。并于2021年4月13日对该单位负责人李*飞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
2021年4月13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黎城县艳飞精品水果行经营的“阿尔卑斯”棒棒糖,从黎城县杰翔商行采购,生产日期20190227,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0克/支,共13支,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采购价格为0.35元/个,销售价格为0.5元/个。未出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阿尔卑斯”棒棒糖。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
2、询问笔录,证明涉案食品的货值。
3、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合法。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批号和数量。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在问题发生后,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错误,涉案金额较少,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超过保质期的13支“阿尔卑斯”棒棒糖予以没收;
三、罚款29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地址:黎城县桥北路交通局斜对面),行号:103166678002。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7800010100461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黎城县艳飞精品水果行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城县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