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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19656 | |
| 发文字号:黎市监城罚字﹝2021﹞11号 | 发文时间:2021-04-19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健康证明 |
| 标题:黎城县刘阳宏远饭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案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4-19 |
当事人:黎城县刘阳宏远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淑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2519910120****
联系电话:1870355****
联系地址:黎城县广北路宏远小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从业人员刘阳上岗期间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2019年1月22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到警告处罚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由于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石寸苗上岗期间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已当场下达了行政警告处罚。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再次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期间未取得健康证明,决定予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2021年4月7日经报本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从业人员刘阳限期办理健康证明;
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缴清罚款(地址:黎城县桥北路交通局斜对面),行号:103166678002。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78000101004****,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