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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9639
发文字号黎市监黎站罚字﹝2021﹞6号 发文时间2021-02-08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产品抽检
标题黎城县买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21-02-08

黎城县买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黎城县买乐便利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联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2619551022**** 

  联系电话:1364355****  

  联系地址:黎城县广邯街 

  2020112河南恒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黎城县买乐便利店进行了韭菜等产品抽检,2020129,我局收到河南恒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211,黎侯站工作人员赵慧、田伟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牛锋刚不能提供2020112购进韭菜的小票,不能提供购进供货方的有效资质和购进韭菜的台账记录,未发现有2020112抽检的韭菜。2020129,经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对该当事人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已售完。2. 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 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韭菜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及台账记录。3. 河南恒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买乐便利店法定代表人王联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牛锋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2121,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黎站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上述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截止202124,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书,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同时黎城县买乐便利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黎城县买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从重:[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一般:[Y+(X-Y30%]与[Y+(X-Y70%]之间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因此该当事人处罚幅度为2000—2900元。 

  202125经报本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3、罚款23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02.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缴清罚款(地址:黎城县桥北路交通局斜对面),行号:103166678002。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78000101004****,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