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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329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9-07 |
| 发文机关:黎市城所罚字〔2020〕1号 | 主题词:无照经营 |
| 标题:周楠无照经营案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9-07 |
当事人:周楠
住所(住址):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27198911200****
联系电话:1563143****
联系地址: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
2020年8月17日,根据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黎城县有家美纹美绣店涉嫌无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周楠经营的美纹美绣店正在经营且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照经营。
当事人周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20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市监城镇 [202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2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缴清罚款(地址:黎城县桥北路交通局斜对面)。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帐号:0478000101004****,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