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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2934 | |
| 发文字号:黎市监药〔2020〕3号 | 发文时间:2020-05-17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处方药 |
| 标题:黎城县百姓大药房未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5-17 |
当事人:黎城县百姓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140426MAOH11QR7R
住所(住址):黎侯镇城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玉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261970****6025
联系电话:1319****261
联系地址:黎城县桥南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违反法律法规:
2020年3月8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黎城县百姓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2月28日,销售由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钴胺片一盒(批号;10191127)的处方药不能提供执业医师处方。
黎城县百姓大药房“未索取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预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立即改正;
2.处以1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黎城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 5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