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20-22905 | |
| 发文字号:黎市监药罚字〔2020〕2 号 | 发文时间:2020-04-30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中药饮片 |
| 标题:黎城县中医院涉嫌违法经营使用中药饮片案 |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4-30 |
当事人:黎城县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0648002414042611A2101
住所(住址):黎 城 县 鼓 楼 街 77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端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261964****0012
联系电话:1383555****
联系地址:黎城县黎侯镇新迁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违反法律法规:
2019年9月20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函(长市监药通【2019】004号),“关于黎城县中医院涉嫌违法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线索和阳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9年8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XYQQ420190355035),报告结果显示:抽验该单位中药饮片麸炒山药(批号180801)性状为类圆形的片,气微,味淡,有焦味,不符合规定。显微鉴别不具备山药粉末的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
通过进一步调查,黎城县中医院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参考《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药品)的规定,应按3倍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56元整。(700克x80元/1000克);
3、并处违法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700克货值3倍罚款168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黎城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黎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 年4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