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黎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3026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2-04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12-04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dz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近期,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我县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黎城县马广水果干果批发部销售的柚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马广水果干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8日的柚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马广水果干果批发部进行调查。该批次柚子共购进81.5斤,截止2025年10月23日,该批次柚子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残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马广水果干果批发部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马广商贸有限公司,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黎城县马广水果城销售的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马广水果城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的梨,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马广水果城进行调查。该批次梨共购进25斤,截止2025年10月20日,该批次梨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残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马广水果城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潞州区西街街道红强果业摊,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进行调查。该批次油麦菜共购进30斤,截止2025年11月11日,该批次油麦菜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残留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潞州区陈老五蔬菜批发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黎城县佰味仟锅自助火锅店的消毒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佰味仟锅自助火锅店2025年10月21日的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方法不正确。整改措施:加强学习培训,清洗餐饮具要做到污渍、洗洁精彻底清洗干净,流水下最少冲洗三遍以上;整改报告于2025年11月14日提交。

(三)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于2025年11月15日对黎城县佰味仟锅自助火锅店进行处罚。经调查,黎城县佰味仟锅自助火锅店向顾客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黎城县胖媳妇水果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胖媳妇水果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19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胖媳妇水果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18斤,截止2025年11月11日,该批次龙眼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过量使用二氧化硫或硫磺熏蒸。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胖媳妇水果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城区奖平瓜果店,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