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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122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2-09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12-09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近期,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我县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20斤 ,截止2024年11月4日,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完 ,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残留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广通生肉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城区王霞蔬菜批发摊位,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黎城县小武名果蔬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小武名果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小武名果蔬菜店进行调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92斤 ,截止2024年10月24日,该批次辣椒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残留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小武名果蔬菜店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城区刘太红蔬菜批零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黎城县第三中学校食堂使用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第三中学校食堂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第三中学校食堂进行调查。该批次鸡蛋共购进30斤,全部加工成菜品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超限量使用兽药。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第三中学校食堂进行调查,因该食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食堂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黎城县永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黎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四、黎城县绿源果蔬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绿源果蔬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9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依法对黎城县绿源果蔬店进行调查。该批次姜共购进4.2公斤,售价20元/公斤,截止2024年10月24日,该批次姜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残留超标。整改措施:加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确保进货渠道合法、来源可查;整改报告于2024年11月8日提交。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于2024年11月14日对黎城县绿源果蔬店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黎城县绿源果蔬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84元;(3)罚款2100元。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