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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573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0-21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0-21 |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 告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近期,在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我县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黎城南委泉永兴粮油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南委泉永兴粮油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7日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井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黎城南委泉永兴粮油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该批次大葱共购进19斤,截止2024年9月11日,该批次大葱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残留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井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黎城南委泉永兴粮油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潞州区原辉蔬菜批发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黎城县西井村金平便民蔬菜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西井村金平便民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8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井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黎城县西井村金平便民蔬菜店进行调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40斤,截止2024年9月11日,该批次茄子已全部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残留超标。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井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黎城县西井村金平便民蔬菜店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黎城县西井镇西井村农户贾海龙,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黎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黎城县雨惠副食门市部销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黎城县雨惠副食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4日的生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井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黎城县雨惠副食门市部进行调查。该批次生花生米购进6斤,全部被食品监督抽检采样带走。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保存时间过长或保存温度高。
(四)依法处罚情况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井市场监管所依法对黎城县雨惠副食门市部进行调查,因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经溯源,供货方为长治市小勇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