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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533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5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2-25 |
为确保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和煤炭、天然气等大宗商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督促各相关个体及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经营者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诱导交易。
三、规范经营合理收费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煤炭、天然气等大宗商品;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
行业协会要督促引导相关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依法合规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经营者如发生价格违法行为,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各经营者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煤炭、天然气等大宗商品价格的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检查销售价格过快或过高上涨、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