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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538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9-14 |
发文机关: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9-14 |
全县各旅游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旅游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强化价格自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一)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
(二)旅游住宿
景区内的宾馆、酒店、民宿客房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如,房价X元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
(三)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一致,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
(四)零售商店
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旅游相关零售商店,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销售旅游特色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被比较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要根据上述要求进行自查,4月20日将自查情况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稽查股。自本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全县所有景区景点及周边旅游经营企业进行价格秩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各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