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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755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7-31 |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7-31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2026-08-31 | 废止日期: 2026-08-31 |
黎市监罚告〔2026〕29号
黎城富鑫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1月16日,我局接到黎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黎城富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及对外存在债务纠纷取得注销登记。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高婧和王艳对此案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黎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移交过来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资料中清算报告第五条提到“公司无债权债务”。但根据该公司股东牛旭宏提交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黎城富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江平的借款本金、占用资金利息、运费共计39835241.23元”及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晋0426民初42号,证明黎城富鑫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5月23日未清偿债务,该公司在2017年7月7日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资料中清算报告提及的“公司无债权债务”是虚假的。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婧、王艳联系电话:0355-6564673
联系地址: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