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3097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10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12-10 |
当事人:黎城县上遥镇涛涛便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426MA7XXP2868
负责人:史涛涛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上遥镇西柏峪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日作出了(黎市监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经核查,在公告送达前本局未采用邮寄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公告送达,且《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日期也未满30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撤销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黎市监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根据法律程序对此案件重新办理。
特此公告
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