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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118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8-18 |
| 发文机关: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对黎城三合医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行政措施的公告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8-18 |
近期,按照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药品零售企业符合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交叉检查要求,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联合黎城县综合执法局对黎城三合医药有限公司开展了符合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为有效防控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决定对黎城三合医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行政措施。暂停期间企业不得擅自销售药品,须整改完毕申请复检合格后自行解除暂停销售措施。属地市场监管所应督促企业整改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