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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020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4-23
发文机关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词
标题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4-23

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全县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县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规定。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免费政策,不得超标准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伙食费、代办服务费等非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三)严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各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老年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背老年人自愿原则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禁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一)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二)不得采取相互串通,操纵养老服务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过高上涨。(四)不得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老年人入住,或以低价招揽老年人,再加价收费欺骗、诱导消费者。(五)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以高于标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养老服务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养老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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