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20-2111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0-21 |
发文机关:黎城县民政局 | 主题词:养老服务通用政策扶持政策 |
标题:黎城县民政局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服务通用政策扶持政策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0-21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民发〔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要求,切实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方便投资人办理前期各项手续,打通投资建设“最先一公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重要性
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认真落实省政府39号文件精神,切实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准入门槛,为投资人创造宽松的养老政策环境,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明确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路径
投资人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投资人法人登记证书、建设地点证明及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民政部门根据投资人申请,在现场核查和相关材料检查后,向投资申请人出具筹备设立指导意见函。投资申请人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筹备设立指导意见函后,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设置门槛。
三、投资人筹建申请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设地点;
(二)拟占地面积;
(三)拟建筑面积;
(四)拟投资总额;
(五)拟建设床位;
(六)拟服务范围。
四、下放涉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五、工作要求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工作到位,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推动社会力量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为全省老年人谋福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2.关于×××筹备设立指导意见的函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0日????????
??
附件一 :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民政局:
?? (投资申请人)计划在 (建设地点)投资新建一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我们已了解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要求,现承诺:我们自愿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机构建成后将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政策要求运营并管理,自觉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如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问题,自愿接受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字/盖章):? ??????????
承 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二 :
关于 筹备设立指导意见的函
(投资申请人):
??依 (投资申请人) 年 月 日申请,我们对位于 (建设地点)的拟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机构名称)进行了前期筹备工作指导,其项目基本情况为:
??1、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
??3、投资总额:
??4、建设床位:
??5、服务范围:
??根据投资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拟同意其依法依规开展前期筹备工作。请投资申请人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本指导意见函有效期2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民政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