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108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5-18 |
| 发文机关:黎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工伤认定结果公示(四)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5-18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山西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
序号 |
受伤害人 |
性别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事故时间 |
申请时间 |
受理时间 |
受伤情况 |
受伤经过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
1. |
赵晓斌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4.02 |
2026.04.15 |
2026.04.15 |
创伤性休克、胸12椎体爆裂骨折、左肾挫伤等。 |
2026年4月2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采矿车间钻工赵晓斌与工友在908水平8穿进行中孔爆破装药作业时,装药风管堵塞,赵晓斌与工友一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装药风管突然断裂并打在赵晓斌腰部等部位。事故发生后,赵晓斌被送往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2. |
王轶潇 |
男 |
山西省黎城县裕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山西省黎城县裕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6.03.12 |
2026. 04.08 |
2026.04.08 |
黎城县中医院急,诊断结论为:肺部感染。后又前往黎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呼吸困难(原因待诊)呼吸衰竭。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论为:刺激性气体中毒(氨气),I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 |
2026年3月12日晚上7点左右,山西省黎城县裕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化产车间分离槽现场仪表出现故障,化产车间通知电仪车间晚上仪表值班人员王轶潇,到现场处理。王轶潇和曹泽裕赶到现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氨气味道较大,带好口罩后两人继续作业。作业完成后,王轶潇发现自己喉咙不舒服,有些咳嗽,但未就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3. |
樊文明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1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钻工樊文明于2005年8月参加工作,至2012年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安全员工作,2012年3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于2026年3月21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4. |
李国红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3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电工李国红于2004年1月参加工作,至2006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07年1月至2011年3月在家务农,2011年4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电工工作,于2026年3月23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5. |
江建兵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2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钻工江建兵于2016年11月参加工作,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于2026年3月22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6. |
陈向军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3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叁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安全员陈向军于1988年12月参加工作,至1992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选矿车间从事皮带工工作,1993年1月至2000年7月在家务农,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06年1月至2014年6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2014年7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安全员工作,于2026年3月23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7. |
董苏明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2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钻工董苏明于2008年4月参加工作,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于2026年3月22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8. |
赵寸平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4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修理工赵寸平于2006年3月参加工作,至2007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勾料工工作,2008年1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修理工工作,于2026年3月24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9. |
史爱红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3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铲车司机史爱红于2005年8月参加工作,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选矿车间从事铲车司机工作,于2026年3月23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0. |
吕海生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1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推罐工吕海生于1994年8月参加工作,至1999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00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出料工工作,2011年9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推罐工工作,于2026年3月21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1. |
申水贤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3 |
2026.04.16 |
2026.0.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电工申水贤于1998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07年10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07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在家务农,2018年5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电工工作,于2026年3月23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2. |
成保龙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4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贰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钻工成保龙于1998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于2026年3月24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3. |
张昌明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4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叁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门卫张昌明于1999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10年6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10年7月至2015年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勾料工工作,2015年3月至2022年10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2022年11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门卫工作,于2026年3月24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4. |
张麦未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3.23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钻工张麦未于2009年10月参加工作,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于2026年3月23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5. |
石俊斌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3.22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修理工石俊斌于2004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7年10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07年11月至2017年2月在家务农,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出料工工作,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在家务农,2021年3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井下修理工工作,于2026年3月22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6. |
江建中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1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皮带工江建中于2007年7月参加工作,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选矿车间从事皮带工工作,于2026年3月21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7. |
刘海龙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1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勾料工刘海龙于2002年3月参加工作,至2002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在家务农,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钻工工作,2009年1月至2022年2月在家务农,2022年3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勾料工工作,于2026年3月21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8. |
岳三堂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2 |
2026.04.16 |
2026.04.16 |
职业性矽肺壹期。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勾料工岳三堂于2001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07年10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装矿工工作,2007年11月至2013年1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选矿车间从事尾矿工工作,2013年2月至2026年3月在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从事勾料工工作,于2026年3月22日经长治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19. |
常姚林 |
男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9 |
2026.04.15 |
2026.04.15 |
黎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论为:右手骨质未见X线异常。长治华丰显微手足创伤骨科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伸肌腱止点断裂。 |
2026年3月29日上午9点左右,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采准车间带班长常姚林带领本班组人员(钻工王国军、王书红),正常入井进入939水平18穿作业面开展准备工作,常姚林在接近工作面约20米处发现风筒布接口脱开,在接风筒布时,由于其用力过猛造成右手第四手指第三关节瘸伤。事故发生后,常姚林被送往黎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论为:右手骨质未见X线异常。次日,常姚林再次前往长治华丰显微手足创伤骨科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手环指伸肌腱止点断裂。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予以认定为工伤 |
|
20. |
靳紫薇 |
女 |
黎城县黄崖洞红色文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黎城县黄崖洞红色文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2026.03.24 |
2026.04.15 |
2026.04.15 |
右踝关节骨折(右陈旧性)、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 |
2026年3月24日下午14点左右,靳紫薇在前往黄崖洞文化旅游区停车场准备集合军训时,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扭伤脚踝。事故发生后,靳紫薇被送往黎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论为:右踝关节骨折(右陈旧性)、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经核实:靳紫薇与黎城县黄崖洞红色文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黎城县黄崖洞红色文化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为靳紫薇缴纳了工伤保险,但靳紫薇的工资发放主体为黎城太行山黄崖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靳紫薇的工资发放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故无法明确靳紫薇的用人单位。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之规定,现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黎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监察仲裁股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联系电话:18135547778,监督电话:13096563573。
黎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