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35号)、《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黎政办发【2018】35号)文件精神,重点突出推进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公开名录
本文所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有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必须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我局结合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号),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大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开范围。纳入公开范围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严格按照《黎城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制度》执行。重点公开的环境保护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服务信息:黎城县政府网等途径公开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服务信息。
(二)批准结果信息:通过黎城县政府网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受理信息(包括受理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信息和批复文件(审批结果)等审查过程的相关信息。
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各股室、站、队要强化充分运用报刊、政府公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长治”、电子证照库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和公开。
三、增强信息公开时效
各股室、站、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对受理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受理信息,依法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四、强化信息公开保障
各股室、站、队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提升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及时回应公众对信息公开诉求,将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黎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